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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一女子领着孩子来到蓬莱市南王街道司法所:“帮帮我吧,我身体不好,孩子她爸爸不给抚养费,我日后咋办啊?”
司法工作人员仔细了解了女子的情况:蓬莱市南王街道的赵某与刘某是夫妻,育有一女,现年6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随女方刘某生活,男方赵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元。如今,男方只给了孩子五个月的抚养费,而男方称,因女方不让探望孩子,所以才不给孩子抚养费的。
司法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次日把双方叫到南王司法所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婚姻法》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讲法理的同时,工作人员又从亲情角度对双方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一次性付清所欠孩子的抚养费8000元,以后孩子的抚养费(每月400元)赵某必须在每月30日前打到刘某的银行卡里。每月第一个周的星期六赵某把孩子领回家居住一天,刘某有协助的义务。
是男方先不给抚养费还是女方先不让看孩子?这种家庭琐事谁也说不清楚。
不过你俩就已经离婚了,就不要把更多的伤痛带给孩子了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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