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书染老公在2004-11-1 20:33:59的发言:
我觉得好像不是了司说得那么回事!
应该是电业公司并没有和用户安装一户一表,也就是小区内的电力设备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也就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电力公司的电,然后供给业户。就好像是物业从电力公司批发电,回来零售给业户。供电公司只和物业公司发生关系。这样物业不交电费供电公司当然给物业断电拉!人家才不管你物业公司把电买来卖给谁了呢!
抛开小区供电设施所有权不说,即使真的是开发商拥有所有权,供电公司在小区居民向物业交纳电费又在没收到物业电费的情况下断电,仍然是违法的。因为电力与物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正如了司所言,他们是委托关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亨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