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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superpony商榷裕顺嘉园事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与superpony商榷裕顺嘉园事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以下引用网友superpony的原话展开讨论。

superpony说:1、我们争取正当利益的行动绝不会停止,来电与否并不是我们”斗争“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目的是将事件得到妥善解决——第一原物业公司交接物业资料;第二开发商补偿车库款;第三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对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第四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乃至社会正义力量的监督下,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进行正规化物业管理;

评论:要物业公司交接资料等,政府部门应该可以做到的,但对于你们的开发商补偿车款等,政府部门不知道能否干涉的如此深,还有房管部门的出发具体处罚力度与内容,恐怕也难以达到你们的目的,再有就是物业市场不完善,重选物业公司虽为业主权利,但或许没有什么物业公司让你们选,让政府部门给你们负责监督以保证物业公司质量,恐怕很难呀。

总体来说,这些要求本来完全可以 通过法律渠道来要求,虽然法律突进的路要长,成本要高,但让政府部门来承担本应通过法律渠道来实现的要求与权利,恐怕有点勉为其难的。政府就是政府,并不是任何事情都要揽过去的,何况我们的政府也不是我们想象中那么高效,那么为民呢。

superpony说:2、在此次”停电事件“中,供电公司绝对是无辜的受害者之一,他们不应负有任何责任,我们不能对人家无由谴责。第一由于开发商配套设施不到位,没有做到一户一表。公司公司签订的是集体供电合同,供电方是电业局,接受方是原物业公司——晨枫物业;第二供电公司停电是正当的企业行为,“不交钱就停电”完全天经地义,我们没有理由谴责人家;第三供电公司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中态度积极,站在作为弱势群体的小区业主一边,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停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电)

评论:说供电公司是受害者,在此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实在不敢苟同。以我看,恰恰事件的起因在供电公司。他们或许也怕物业公司收了的电钱要打水泡,所以才采取如此上策,断电、激起民愤、事情闹大,他们才能少费事的尽可能拿回那电钱。

作为小区的居民,每个用电的居民自然是用电合同的一方。即使没有实现一户一表,我想你们说的一户一表应该是说表在家外的那种吧,不可能每户家里没有电表吧,如果没有的话,那你们在电的问题上那不是一锅粥,有提前实现共产主义的嫌疑呢。为什么每家有表,而市区大多数小区都是供电公司挨户收,而你们独独要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呢?

再看一下所谓的物业公司与电业公司合同问题,你们说因为有这合同,所以电冶公司也冤枉,断电也是合法的。可物业公司签定合同时候你们同意了么,这个合同可是对每个业主用电合同签定权利的剥夺。何谓集体供电合同,这样的合同其事实用电方是谁,集体供电合同是否与集体劳动合同一样,如果一样的话,那每个业主理应是合同的另一方。如果集体供电合同不具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那作为合同接受方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又是什么关系,是代理关系还是电力买卖关系。

综上,不管物业公司作为供电合同的接受方,一则是代理收费关系,二则是就自己物业公司用电与供电公司间为合同关系。而物业公司在其收到业主电费后,不管起是否交纳与供电公司,供电公司都无权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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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业内人士,说的话在法律上有根有据。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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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裕顺嘉园于2002年10月交付使用,且2002年10月公共用房也被物业公司非法改做他用,但从表面看,好象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如果真那样,那业主就失去了胜诉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物业公司侵权行为,并不是业主一开始就知道的。因为物业公司在侵权时候不会傻到打招呼告诉你,说:对不起了,业主们,我要拿你们的设施赚钱只类了。正如同我们惠安一样,我也不知道我们有那些公共部门,也不清楚物业公司到底侵犯了我们什么部分。所以说,诉讼时效的计算应该从你们知道被侵犯开始,而不是从被侵犯开始。同时即使你们一开始就知道被侵犯了,也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因为房屋销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甲于2002年10买的房子,但或许乙于2003年5月买的房子。对甲而言,或许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但对于乙而言,却是没有过的。我想裕顺嘉园不会火到一推出就被抢光吧?由此分析,应该不会存在什么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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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俱备,只差陈胜吴文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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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其收到业主电费后,不管起是否交纳与供电公司,供电公司都无权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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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您的小区的采暖费物业公司收取了,然后不知所终,供热公司是否还需要继续为您供热?

业主与供电公司同为受害者,应当共同起诉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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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也是 ,我不懂什么法律条文,但我觉得只要是电业局没有收到他应该收到的电费,他就有权停电,至于当初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否有他们的责任就要另外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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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不得这个社会如此多不讲理的存在呢,因为他们的存在还被看作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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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有规定:无论交不交水电费,不准停水停电。。。老牛是愚民,政策就是针对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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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规定是针对物业公司的!

这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不交钱人家如何对你进行服务?

什么叫愚民?那全烟台的大多数不都是愚民了么?你家的电费水费都交没交呢?

虽然说居民交纳了电费,但客观上电力公司并没有收到钱。。那他们停电 ,错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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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不可否认,我们大家都是愚民,自以为是,遇到问题光发牢骚,不寻求法律手段解决。

政府是干什么的呢:我们出了问题找政府,政府说:你们有合同在,起诉他们吧,同样,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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