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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企改制补偿款的问题

引用:
原帖由 权雅柔 于 2007-12-27 13:13 发表

ytman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可以参照?
***劳社部发[2003]21号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鲁劳社〔2002〕44 号2002年 8 月 15 日
六、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因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出售兼并、承包租赁等引起的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的改变。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与劳动者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且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今后新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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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田斌 于 2007-12-27 13:42 发表
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2006】122号文件的规定,风险金是改制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谢谢田律师,我已在2006年的烟台人民政府公报里面找到您说的122号文件,里面对于国企改制关于职工的风险金定义的很清楚,谢谢~~但如果企业不执行的话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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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谢谢ytman,肯定也帮忙查找了不少资料,在2006年的烟台人民政府公报中已对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做了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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