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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的问题

关于新劳动法的问题

各位高人,偶就是想问一下关于08年1月1号,实施的新劳动法的一点问题,就是
新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不满合同上所著名的劳动年限也可以提出辞职离开公司
而且不用给公司交纳赔偿!也就是说,明年1月1号后,我可以随时把老板给炒了,而且
还不用管违不违约,他都得放我走?????那我的合同今年12月分签的,而且合同规定了,
年限是3年,那样,明年我也可以照走不误???不用交纳违约金???
公司并没有给我花钱培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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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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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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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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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上基本可以这样理解,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目前还不是非常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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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说这个太专业性质了,劳动合同法的朔及力什么意思?它可能,关联到哪些方面???说明白点吧,我就是不打算在这个单位干了,但是,我还想呆到过年,在找工作,可是
偏再这个时候单位要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由于,我个人原因我1年没签合同)并且要让我签定一份保密合同.说,如果我不签就让我现在走人!!!我想如果劳动法规定了明年可以随便走的话,我就先签着!!!!!!!!!望速解,我就有这1天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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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你的单位是认真研读了劳动法的  在规避法律

[ 本帖最后由 倚门待花开 于 2007-12-7 2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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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条规定已经很明显,《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企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这个说的更明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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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合同是在07年12月分签定的话,到08年的新劳动法对我这份合同不起什么约束作用,我还依旧按照旧的劳动法履行我的那分合同,直到合同期满???然后再订立的那份新合同才履行的是08年的新劳动法了?????就是说我现在只能是选择离开,或者签定合同在那干上2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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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是这样  你理解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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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合同是在08年01月份签定的,并且合同上规定提前违约有关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那么08年01月份以后如果我离开公司,我用不用掏违约金,新劳动法保不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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