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新德 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江西省抚州减震器公司生产车间一角
江西省抚州摩托车配件制造厂(后改称抚州减震器厂)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如今,企业职工的6501万元股权被随意侵夺。他们从2004年起诉至今已有两年半时间,艰难的诉讼仍在奋争、挣扎中进行。
“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人家轻易抢走,诉讼到法院怎么还败诉呢?一个人抢了100多人应拥有的6501万元,实属当今的江洋大盗,当我们依法与其抗争时,正义之举怎么还得不到省高级法院的支持呢?”2007年8月26日,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115名股东代表邹仁午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悲惨遭遇。
艰难创业
这是职工们在企业危难时,为了生存发展、冒险购买的公司股票。
1988年至1992年期间,抚州减震器公司(前身是抚州摩托车配件制造厂)面临倒闭,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工厂号召每名职工冒着市场风险,以人均500元(相当于当时一年半的工资)投资入股,在股票上印着“以厂为家,共担风险,按股分红,厂内发行”的规则,号召、动员、吸收职工入股在有序中完成任务。
职工变为股东后,工作积极性得到空前提高,强烈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促使职工们日夜奋战,终于使企业度过了难关,并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以致形成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未经改动的《关于确认抚州减震器厂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并筹建“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下发了(赣股办[1994]04号) 《关于确认抚州减震器厂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并筹建“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此通知:1、确定了职工1988年购买了股票;2、明确规定不能退股;3、按股分红,风险共担。
1994年6月17日,抚州摩托车配件制造厂更名为抚州减震器厂后,以88年发行了内部股票,符合股份制基本原则为由,通过原抚州市、抚州地区有关部门向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申请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赣股办[1994]04号]文件批准其为:按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进行规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1994年11月13日,抚州市经委下发了(市经发[1994]35号)《关于抚州减震器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此批复承认:1、公司是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不是定向募集公司;2、证明公司依公司法设立;3、公司,无募集行为,无募集事实。
抚州市经济委员会在抚州减震器厂完成更名为“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备工作,同意抚州减震器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审批同意抚州减震器厂按规范化要求,改组设立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赣股[1994]24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为1359万元,为原抚州减震器厂,经江西瑞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并经抚州市经委确认了所有者权益;鉴于原抚州减震器厂1988年发行内部职工股票11.7万元,占当时该厂所有者权益的19.54%,经过几年运行后,所有者权益有了大幅度增长,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在公司总股本1359万元中,集体股(企业法人股)1093.4万元,占总股本的80.46%;职工个人股265.6万元,占总股本的19.54%。同意公司按上述职工个人股额度和初始投资比例,每股面值1元,向持股职工换发股权证,办理注册登记等。
公司成立后,全体职工锣鼓喧天,期望公司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谁料果子熟了,有人在密谋策划抢摘职工们辛勤耕耘的果实。
侵夺三权
表面看,抢摘果子的是处在前台的徐日进(现今公司董事长)。
徐日进摘的第一颗桃子是公司的管理权,徐未经选举自封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妻子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公司自成立十余年来未开过一次股东大会,更没有选举过董事会、监事会。徐日进把人、财、物全部权力集于一身,如同偏隅一方的土皇帝一样,不受任何监督、制约。
徐日进抢摘的第二颗果子是职工集体股,完全由他个人代表,个人掌管,并以控股人的身份主宰一切。徐日进抢摘的第三颗果子是职工个人股,职工个人股虽然一直掌控在他手中,未付过股东一分钱红利;但要抢占为已有还是比较难办,他采取一切手段,对职工股东停工、扣工资、除名、开除、送进牢房,使用过各种卑鄙手腕,但还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经过8年的努力,徐日进终于在2002年底的某一天发现奇迹,上级文件的字里行间有“定向募集公司”这个词,又发现两份过期的114、115号文件,可以借用来“清退”职工个人股。可是省府批准成立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批文上,明确写明“遵照《公司法》”不是遵照114、115号文件怎么办?如果报请省政府改变批文,但省政府批文怎么可以随便改呢?于是徐日进想出掉包计,把省政府批文上“遵照《公司法》”塗掉,在塗改处加盖上省政府公章。那么,掉包计用什么办法实施呢?
这份是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已经改动的《关于确认抚州减震器厂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并筹建“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把《公司法》”几个字有意塗掉。
办法还是想出来了,那就是“盗”!果然,盗改省府批文,盗盖省府公章全办成了,省政府机关内的批文都可以盗改,省府公章都能盗盖,真是触目惊心。果然,有钱能使鬼推磨,连省政府这座大磨都推动了,省政府机关内有大盗,并且通行无阻。
对此问题,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泰源说:“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们说:“我们江西省的刑事警察,谁敢依法到省政府机关去侦查破案呢?我们向省政府检举,省政府也认为构成犯罪,但谁人敢查呢?向省高级法院提请追究,省高级法院表示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也不予追究”。
抢摘桃子的人利用改动过的文件,开始捏造我们公司是“定向募集公司”,祭起114、115号文件,制作了一份“清退”文件,同没有批复权的区政府串通,装模作样制作了一份“清退”批复,借助区政府的行政职权和徐对公司的独霸统治权,连骗带压,清退了职工全部个人股。
执法楷模
这是购买股权的职工名单
2004年12月27日,公司115多名职工依法集体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5月13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正义,顶住压力,秉公执法,作出了(2005)抚民一初字第3号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1、2月,清退和回购职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判决:一、邹仁午等110名原告是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股权;二、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停止侵害邹仁午等110名原告股东权利的行为。
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9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赣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撤消了(2005)抚民一初字第3号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裁定却把案由改为“股权回购侵权纠纷”,其中隐含、倾注了高法并二审裁定书对侵夺者的全部真情。
2005年11月22日、12月26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次审理此案。
2006年5月11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抚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是1994年11月30日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批准设立的,1995年8月17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于1997年8月1日依据《公司法》重新注册登记,已经依法成立。邹仁午等110名原告在被告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企业股份作为出资,依法取得了被告的股东资格,其权益应受法律保障。被告仅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清退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这一行为是无效的,应予撤销;邹仁午等110名原告仍是被告合法的股东,从被告处领取的清退持股款及衍生的孳息,应全部返还给被告,提出确认股份权和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邹仁午等110名原告是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股权。
对公司收回职工持有的股票,组织退钱是否合法问题,抚州中院认为: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1、2月,清退和回购职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