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级党校法律本科作业答案(财税法)
第一单元
名词解释:财政: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利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财政活动:财政活动是指国家为实现起国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财权: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享有组织财政收入,拨付或支配财政支出,进行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的权力。
财政法: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公开透明的国家政府财政活动及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学: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对关系为对象的科学。
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度、颁布、修改、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
财政法制:是指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包括财政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全部内容。
财政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财政事物,实行对财政事物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证国家和社会各项财政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财政管理和财政发展的民主化、法制化、,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财政事物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简答题:1、什么是财政法?答: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公开透明的国家政府财政活动及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财政法学?答: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对关系为对象的科学。
3、简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答:财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税收关系、行政收费关系、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
4、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答:①财政宏观调控和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重点支持的保证力度的立法。②区域经济开发的投入与发展的立法,如西部开发地区的转移支付办法、西部开发地区的税收政策,如东北三省老工业区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等。③社会公共领域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财政公共支出的改革与立法,如疾病、瘟疫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卫生、保健财政支出的专项立法。④就业、再就业工程的财税优惠立法,发挥税收对就业和再就业的一种支持、援助和“救济”作用。⑤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的立法。如除了实现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之外,还要制定《工资法》,解决工资拖欠与发放,开征和制定《遗产税法》,缩小城乡之间、个人收入之间上的重大差距。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福利、低保、劳保)的立法,为开征社会保险税及其立法。⑥财政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服务立法。从2004年起,实现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要有立法性的具体决定,进行城市建设的城区税费的改革,在改革现行的财产税制的同时,开征新的财产税制的立法,实现城乡税制统一。⑦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和财政秩序的立法,如制止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整顿财税秩序。⑧制定税收基本法、财政基本法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实施立法。
5、财政法有哪些主要特点?答:①我国财政法是在人民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之后,国家以财政的形式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②在财政法主体中,国家是主要的。财政分配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并且具有单方面的决定权和处置权。国家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变化通常会直接引起财政法律关系的变化。③财政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不是等价有偿的;财政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协商对等的,而往往带有强制性。④我国财政法是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我国财政法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对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有重要的能动作用。⑤我国财政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很强,⑥由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始终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的强制性、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建费用和发行国库券除外)等基本特点
三、论述题:
1、试论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主要特征。论述如下:财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税收关系、行政收费关系、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财政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中的分配关系。主要特征:第一,财政分配关系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着本质的联系,它是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服务的。第二,财政分配关系的内容同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有着本质的联系。第三,财政分配关系的过程是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占有和按用途的分割使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财政的支出两个方面,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四,财政分配关系同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责任制的性质和形式也有密切联系。由此可见,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强制性和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的特点,对于不同的经济形式,财税法所调整的具体方式和法律特征不同。
2、试述财政法的基本作用。论述如下:①财政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积累、分配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②它是促使财政工作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办事,加强经济调节与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完成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预期计划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和保障。③它对参与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有着特殊的作用。④它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实现民主法治和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⑤财税法是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的重要工具。⑥它是促进建立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的新秩序,正确调节中央部门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保障安定性,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措施。⑦财政法也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关系,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必要条件。这不仅是国内的需要,也是对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