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哪位给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款

哪位给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款

哪位给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款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OP

这是对劳动者有的条款,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TOP

我个人理解是双重责任,以前是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发生的伤害所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发生的工伤等实用用工单位负责的,在一定程度上使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减轻了风险损害,现在《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对于规范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建筑行业紊乱的承包,起到更大的制约作用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舒克 经验 +10 确实如此,我经历过!! 2007-11-7 18:06
  • 舒克 金钱 +10 确实如此,我经历过!! 2007-11-7 18:06

TOP

   确如楼上所说

TOP

但是你们有没有考虑到,公司内部职工承包的或租赁的情况呢,主要责任是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还是由承包方(承租方)承担??
请大家考虑一下~~

TOP

其实发包方、承包方完全可以用过错理论来解释,当然只在这两方面分责任的时候用到!!
谁的责任大,谁承担的多!!

但是对劳动者来讲,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TOP

TOP

楼主弄承包吗???
如果是的话,那要好好的找个好律师咨询一下阿
法律有漏洞,而律师就是专门钻空子的人~~

TOP

引用:
原帖由 舒克 于 2007-11-8 11:33 发表
其实发包方、承包方完全可以用过错理论来解释,当然只在这两方面分责任的时候用到!!
谁的责任大,谁承担的多!!

但是对劳动者来讲,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我还觉得这样区分责任也不好,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就达到立法目的了,只是对发包方的约束上是否合理?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经营或者用工应该没有太多管理权,只在劳务纠纷中承担责任是否欠妥?

TOP

    这是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呵呵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