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
烟台市有规2004年7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不额外收取煤暖投资,刚有得知物价局的补充规定
http://wjj.yantai.gov.cn/index_s ... JJSFGL&id=82551
关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
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现就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三、旧城区住宅供热用户指2004年6月30日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2004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开发或供热企业不得在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单独收取涉及供热、供气的任何费用。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安装分户控制系统,并协议收取城市供暖配套费每平方米97元的,要尽快与用户办理结算手续。
五、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烟政发[2004]86号文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配套费 标准 补充规定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烟台市物价局 2006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咨询
电话:6244375或
12358
打物价局的电话询问答复是看合同有没有约定,
当初不知道出台了上述规定,稀里糊涂得和开发商签定了交纳煤暖投资的补充合同
物价的说是奸商钻了政策的空子,他们也管不了,建设局也不管
既然2004年规定已出台,奸商不遵照规定给我们签的合同是否视为无效
物价局的人又说:2006年12月20日(也就是补充规定出台日)以后签订合同的给退,以前的不管
可笑之极,以前的规定就没有用了吗?
我们签定的不平等合同能不能通过法院起诉奸商,争取老百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呢
有哪位大律师可以接我们的诉状
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