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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教律师:购房贷款问题??

急!!!请教律师:购房贷款问题??

最近办住房商业贷款,因为我是单身,银行却非要找个本地户口的担保人,银行那边的说法是便于联系,因为现在年轻人经常出差或换公司或换联系方式,问及担保人责任时,银行的人说跟贷款人有同等责任,若贷款人无力偿还时,由担保人偿还

现在不明白的问题有两个:
1.现在住房贷款时都要交一大笔保险费,如果真发生意外,如重大疾病,意外身故,未还清的贷款是否该由保险公司赔付银行?是赔付一部分还是全赔?

2.办贷款都是把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若真如果真发生意外,如重大疾病,意外身故,银行完全可以把房屋拍卖出去,因为这时首付款已经付了30%了,再加上几年的还贷,银行可以说不仅能偿还剩余贷款,而且还稳赚一大笔的

银行已经有了双重保障,这时担保人真的还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或者说,发生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担保人、银行拍卖抵押房屋三者的优先顺序怎么排列?

感谢律师回答!

[ 本帖最后由 seawaving 于 2007-1-17 13:23 编辑 ]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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搂主说得在理,但事实上现在买房贷款就是这样,我也是去年买的房,我也是贷款并且我的难度更大,因为我不是本地的,所以。当时不管怎么说都不好使,当时真的都不想买了,但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找的人,便宜了很多,所以放弃有点可惜!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厚着脸皮找了一个非常非常好的朋友帮的忙,其实银行说的并没有道理,说到最后其实就是一个非走不可的一道程序罢了。这是人民银行对这些银行统一规定的,必须强制执行!你和他说理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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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不一定对昂:
1.所谓的保险费,应该只是房屋财产险,不包括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以一旦借款人身故,银行只能通过向保证人追索和拍卖抵押物两种方式之一(也可能同时进行)来实现债权,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楼主的理解完全正确;
银行要求追加第3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单纯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会产生相当数额的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中间环节比较烦琐,费人费力,成本较高,因此追加第3担保人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降低贷款风险的办法。至于清偿顺序,要根据个案不同而具体对待,一般情况下会先追偿担保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后,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取代银行而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如果担保人无力履行债务,银行只能依法拍卖抵押物。

[ 本帖最后由 君子轩 于 2007-1-23 14: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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