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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障法专长律师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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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未与我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他于05年6月发生工伤事故,劳动仲裁裁定停工留薪5个月,自05年6月至11月,但他本人在家养伤9个月从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工伤认定8级。他伤好之后,公司与06年4月1日通知来上班,但他一直到4月29日逗未来上班,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在全厂范围内公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该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现有两个问题向诸位请教:
     一、他未与我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范围;
    二、根据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才应该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但该职工一个月未到公司上班,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主动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未送达给职工。那么,1、此种情况下,该职工是否就不享受以上所说的两种补助金?2、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是必须以送达给该职工才算生效。
  我代表的是公司的立场,希望诸位帮忙看看怎样做是对我公司比较有利~!
QQ:165745476.
因情况万分紧急,请诸位了解的人士能与本人取得联系。不胜感激!!拜托了各位大侠!
TEL:13963855105.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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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7 11:41: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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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几点意见,供参考: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而且即使不签订合同,双方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说工伤都认定了,多说无益。

2、工伤保险条例35条第2项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仍可以适用25条的规定解除。

3、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单位解除合同是否符合25条的规定。送达不是问题。因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单位在开庭时即可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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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几点意见,供参考: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而且即使不签订合同,双方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说工伤都认定了,多说无益。

2、工伤保险条例35条第2项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仍可以适用25条的规定解除。

3、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单位解除合同是否符合25条的规定。送达不是问题。因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单位在开庭时即可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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