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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物权法草案今审议 “公共利益”界定亟需走出困境

[转帖]物权法草案今审议 “公共利益”界定亟需走出困境


http://news.tom.com  2006年10月27日 08时10分?来源:上海证券报

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等今天接受审议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将接受第六次审议、反洗钱法草案将第三次接受审议。

法律专家表示,如果不出现较大争议,反洗钱法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获得最终通过。

另据了解,今天召开的会议还将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修改,历经五次审议,文本日臻完善,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相继寻求到了解决途径,但作为一部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多数专家表示,物权法草案仍需继续进一步改进。

与老百姓安家立命之本———房屋紧密相关,如何进一步明确小区车位的归属、私有房屋70年使用期后是否需要收费、商品房改变用途到底需要什么程序、房顶设置广告牌的收入归属是否能有法律确认,一系列问题,期待着即将开始的第六次审议稿给出清晰的答案。

“公共利益”界定期待走出困境

[现状]近些年,各地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大学城”、“高尔夫俱乐部”、“高科技园区”等形形色色的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草案摘录]第44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

[专家意见]事实上,自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权力的滥用,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

但是还有专家认为,主张为“公共利益”作出明细标准的意见,初衷是非常好的,但是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从所有的情况中抽象概括出一个“公共利益”的具体界限,在技术上是很难达到的,而且这也不是物权法的主要任务。

在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第五次审议中,又有委员提出了这一问题。

王涛委员说,依照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个理由,关系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问题。因此,本法中必须加以严格规定,严格界定,以保护土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严防土地流失。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亦平教授表示,界定“公共利益”确实给立法者出了一个难题,目前的草案已经是立法机关反复权衡的结果了,但毕竟距离物权法的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立法机关有必要继续正视这个问题,给草案作出更完善的规定。

 私房70年后是否有必要收费

[现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那么,居民购买房屋70年后,当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草案摘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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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个人收入情况的界定及纳税掌控的方法不足~~~反洗钱法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值得商榷~~~

我们国家的土地政策根本无公共利益可言,想完善难~和宪法会矛盾的~

私房70年遇到的是原则性的问题~一但做出征收决定,不利于政治稳固~~~而且与物权法制定精神相违背~~~所以国家只能让步

实际是相邻权的一种细化~~法制完善的情况下是应该的~~~应该说过去的法规太过粗糟~~~

车位应该归业主所有~~~所收停车费应该是一种保安费~~如出现盗抢损害收费单位应该赔偿

广告牌的归属权肯定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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