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离婚前,前夫单位分配一套住房,当时从东信房产开发商处购买20套,都没来的及办产权证,单位因欠银行巨额债务破产,由法院变卖给我们,变卖款还给银行抵债,变卖款我们已交,银行收款后中院民事裁定书,第9条明确裁定该房归我前夫xxx(身份证号....)所有,送达房产交易中心并立即生效,其它19户均顺利办理产权证,我前夫以欠单位钱为由,拒不办理产权证,后单位以住户不配合办理,放弃购房为由办理产权证,但民事裁定书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撤消,仍有效,所以产权征名字是XX单位,附录上写的是---保留受本单位产业(而不是买受东信房产公司产业)(以上发生事都在离婚前),离婚2年后,前夫将产权证办至他名下,(依据仍是中院那份民事裁定书),并以该房单位已收回,是离婚后他向单位买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我搬走
现在大家求助的是单位是否真的收回房产,因为裁定书己经将该房判给我们,单位无权私自更改,但为何房产交易中心能同意?---即怎么理解附录上写的------"保留受本单位产业这"句话,是表示因我前夫不配合办理产权证,而将产权证界定在保留这么一个状态,还是说单位真的收回了?更简单的说法就是单位可以把这种房产在交易市场上任意买卖吗? 恳请大家帮忙,特别是如何理解原单位产权证上------"保留受本单位产业这"句话,谢谢大家,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