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为了把房子卖出去,服务态度当然会好一些。而物业公司只是收取物业费用,态度差也是正常的。据我所知,我们的物业公司是中房物业。这个物业公司是原来的中房集团子公司独立而产生的,具有着原国有企业特有的“特色”。服务的质量也是可以想象的。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到房管局备案。(由于春都的开发商本来就是房管局下属企业。他们找中房物业,估计也是有一定联系的。他们不会愿意业主将物业撵走的)我们手续完全合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房管局也是不能把我们怎么办的。然后,再由业主委员会出面,跟物业公司协商,要求降低物业费。如果不行,再将物业公司炒掉,公开招标,由新物业公司入驻。(招标的过程,就是有物业公司参与竞争,由小区业主投票选择产生小区物业——这个过程也是国家鼓励的,房管局同样不敢有异意)
我们小区的业主在前期跟房管局的战斗中所体现出来的团结和战斗力是我们下一步继续战斗的基础。我坚信:只要我们团结起来,物业费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但是,要说的一句是:在物业费没有解决之前,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是违法的,物业公司是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