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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李版主:新房延期交付的赔偿金额问题国家法律是否有规定

请教李版主:新房延期交付的赔偿金额问题国家法律是否有规定

我去年在买的房子,交付目前已经延期接近3个月。合同上规定只赔偿预付款的同期银行利息,请教李版主:这个条款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新房延期交付的赔偿金额问题国家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

谢谢!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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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三个月了

我认为,购房合同中的延期问题就是预料到可能有的问题解决不了,所谓的问题就是在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条件,也就是说交房必须要达到这些条件,而目前曙光名座的二期房子已经全部达到了合同上所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房产商却迟迟不交房并且说另有内部原因,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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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最另人气愤的是明明是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而开发商却想出种种理由让业主补齐全款,否则他们就会威协我们说们小心造成违约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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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沒人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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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法释[2003]7号 【发布时间】:2003-0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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