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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出国劳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于某因犯诈骗罪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期间两次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于某仍不思悔改,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以能够为被害人办理出国劳务为名,先后诈骗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52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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