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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段评论。
关于这个案子几点看法:
1.鲍某某72年生人,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在鲍为单身男性的情况下,如果收养女童,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这点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
2.收养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寄养可以在18周岁以下,但是鲍这两点都不符合要求。
3.如此看来,收养手续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在法律关系上,鲍某某不可能是报案人的养父,但是有可能是“名义上的养父”。
4.最不合理的地方在于一个母亲把自己的女儿送到一个单身男性家里生活!背后没有交易的话,这个逻辑是讲不通的!
5.即便已满14周岁,对于一个小女孩而言,鲍处于优势地位,且为名义上的养父,本案不宜以女孩是否反抗为标准来认定强奸罪,而只需查明是否确实有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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