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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bomb7 于 2015-5-15 11:12 编辑
我觉得楼主说的有道理.
婚姻究其根本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社会伦理秩序而推进的重点决策,目的是保护财产,种族繁衍的能力的私有权.
当人类社会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时,起最大作用的是原始具备的男性的健壮体格,进而在恶劣的原始时期可以通过获取野兽皮肉和进行农耕确保氏族的社会地位.
而现代社会,因统治者的贪婪和欲望,发动战争造成了整体的人类数量减少,为了更多的剥削剩余价值,将原本只允许成年男性参与的能维持家庭生计和稳定的社会活动,在支付的酬劳减半的前提下,鼓励男女都参与社会活动,以期待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满足统治阶级的欲望和贪婪.
在古代直到清朝末期,男性单独工作就能获得满足一家生计要求的酬劳,但是现在90%以上的家庭都需要男女都参与社会活动才能勉强满足一家生计,这难道真的仅仅因为生活成本升高了吗?
在这种大的社会坏境下,女性大量参与社会活动,获得和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势必会引起女性对婚姻这种束缚个人自由,过分强调财产和生育权关系的社会制度的怀疑和抵触.
根本原因还是统治阶级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通过各种方式来鼓励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经济活动,让女性有了自主选择需不需要通过婚姻来获取财产和生育权的社会氛围.
总体来看是生产力体系变化带来的社会认知和氛围的变化,是理智和积极的。
实际上在欧洲国家未婚同居的很多,占到成年家庭的30%以上,而欧洲国家实行的户口制度和国内不一样.
他们的孩子户口和婚姻没有强制性的必然联系,未婚生育很普遍.这就是普世概念的转变和进步.
亚洲国家的传统伦理观念强,不够洒脱,而且欧洲进行资本主义改革已经300多年以上了,亚洲从封建社会刚转变过来才不到100年,势必在某些方面上文化层面受到欧洲进步文化冲击,国内的原有制度不能适应急速发展的社会环境.
当然,也有好的方便,我们在新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到对未婚生育的子女和未婚状态下长期保持婚姻事实的夫妇和他们的子女间给予婚姻状态下同等的待遇,在财产,继承等方面都是这样,这就说明制度在探索和微妙变化着.
但是户籍制度和生育,养老,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多种方面起着划分等级的标杆作用.短时间之内不能通过立法来给予非婚姻状态的人员等同于婚姻状态的社会待遇是肯定的,这点需要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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