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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证没有的前提下,房款交于开发商就是个漏洞,房证是证明房子权属的一个文件,应该是随着房子一起出售的,没有房证的房子就不应该准予出售,国内的契约精神太差,合同有的时候就是一整废纸,根本就没法打官司,更过分的是官司赢了也没用,没有执行的可能。为减轻开发商的资金问题,预售制度可以有,但房款一点也不应该交付开发商,而应该交由银行或政府设立的机构等第三方监管,由第三方承担监管责任,由第三方出具收款证明,开发商的资金管理可以实施收支两条线,对于实力较弱的开发商,如果需要动用预收款进行建设,就更要加强监管,起码做到所付给的款项全部按照施工进度和用途,用于了房屋的建设,等待房子建好,通过验收,取得房证后,第三方才能将剩余的房款转与开发商,做到专款专用,避免挪用,避免卷款跑路,促使开发商守法建设,避免通不过验收,避免不及时办理房证,因为只有到给付房证,才能拿回房款,开发商也会尽量减少出现问题拿不到房证的几率,哪怕最后因为特殊原因,开发商不继续了,起码前期购房人付出的资金也确实是用在了所购房屋的建设上,剩余资金也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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