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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烟台市莱山区黄海明珠山庄小区7号楼的业主,最近占用小区规划幼儿园的一家诊所又要违法搬到我们楼副一层,我们坚决反对!!我们查了相关法律规定,非经营性用房如果要用作商业用途的,需要取得其他业主的同意,我们楼业主特别是一楼的业主都反对。同时,还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据我们了解此处原来是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并不是经营性场所也没有变更用途。另外,这个地方与我们7号楼特别是一楼相通,来往的病人严重影响我们居民楼人员卫生和健康,极容易传染疾病,我们已向小区物业反映,但没有人理睬,现恳请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此次诊所的违法搬迁,坚决制止此违法行为!!!
我们查询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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