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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事情,我想说的是:
一,午休期间,如果孩子不犯错,老师不可能无缘无故去打孩子,为了保证班里其他孩子能正常休息,你的孩子大声吵闹,我认为老师有管教孩子的权力和义务。
二,作为一个旁观者,孩子的伤很明显是挤压造成的,老师当时只是在口头管教不听的情况下,用脚轻蹬孩子大脚两下,从常理上推断,这个伤不可能是老师造成的。
三,既然家长已经报警,公安也出具了法医监定,轻微伤,而且不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公安做事情是讲证据的,很明显家长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
四,你说出事后,学校不管不问跟事实严重不符,当晚就去了栖霞市人民医院做了检查,烟台市毓璜顶医院去了两次,都是学校老师陪同去的。一个轻微伤一点淤血,医生连药都不用开的小伤,你凭什么要求学校给你两万块钱。孩子在学校成长的过程,磕磕碰碰都是难免的,如果每个家长都这样去处理问题,学校正常教学还怎么进行?
五,我国是法治国家,如果你有理有据,完全可以如果走司法程序,不用在网络上炒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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