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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隋艺文检察官当你践踏法律的时候。(普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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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4:4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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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诉申查三个月内,因隋艺文拒不网络告知案情进展,和对我提交的证据给出收据。因此打电话询问案情进展,隋艺文明显不想公正,故给隋艺文写的信,请她依法办案,请她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隋艺文检察官您好:
     给您打电话以后,因电话勾通时间有限,仅就我所问到的几个基本问题,提出以下书面异议,请您慎重考虑。
一,检察院调取的原审法院的档案卷宗是否和原审法院给我复制的卷宗一致。
我认为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果不一致,哪些内容不一致,需要明确。因为法官隐匿,伪造卷宗,伪造法律文书,本身就是违法,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明(主要一审)。向当事人隐匿正卷卷宗材料而当事人不知道的事实,本身就存在违法,伪造,暗箱操作的枉法行为,(主要二审)。如果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行为,还需要伪造和向我隐匿卷宗材料吗?
我向您问这个问题时,您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只说你们审查案件以法院机关存的卷宗为主,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这些卷宗也好,提交的证据也好,只是做为当事人的证据使用。这句话的意思,不知道是不是我应该理解为检察院调取的法院的存档卷宗和法院复印给我的卷宗数量及内容不一致。
故特别请求隋检察官在做出终结审查之前,向我明确芝罘区法院,中级法院的存档卷宗是否与他们复制给我的卷宗材料数量,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哪些内容不一致,请求给予明确的答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从2017.3.1日即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从2018年9.1起施行,但是两审法院均违反法律规定,不但从没有告知当事人,更是暗箱操作,庭审视频不上网公布,审判程序不上网。当事人自己的案子,当事人没有参加的庭审,却不准当事人查看。如果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行为需要向当事人隐匿庭审事实真相吗?
无论从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检察院对案件查清事实,公开,公正的角度,人民检察院应监督法院或者调取法庭录像录像准许我查看为我复制法庭录音录像。(特别是2017.4.7日或者4.11日法庭录音录像,我没有参加的庭审,我自己的案子,却不能查看事实真相,本身就存在暗箱操作,违法行为。)检察院对法院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督,怎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怎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和您电话时,您说至于有些情节记载有出入,但不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就不够成抗诉的理由,你们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来审查的。这一段话,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应该是存在记载有出入的情形。我想问的是哪些情节记载有出入,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既然有出入,说明有事实不清的地方,有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涉及违法串通的问题,直接影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请求您就具体问题向当事人询问,调查,调取证据调查核实,直至召开听证会。
这符合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请求您向我明确具体问题,哪些情节记载有出入,给我一个说明,辩解的机会。
     四,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问题是医疗案件的核心和基本问题。打医疗官司打的就是病历。是否缺页和多不多出的数量关乎病历是否伪造和被隐匿,被告医院是否配合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核心问题和基础。
   类风湿病历先是庭审36页后是鉴定37页,鉴定材料先是一审判后160页后变成二审判后185页。还涉及到被告隐匿伪造病历材料,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被告医院是否与法官串通,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问题,是检察院必须查明的问题,怎么能以法院判决书的论述来认定事实呢?它连论述都算不上,它们只是没有证据的空口说白话。仅只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几项事由。
    我提交的2017.4.7日《法庭审理笔录》明确记载被告医院提交了36页类风湿病历,而鉴定材料中确实变成37页的事实。从被告医院打印病历的时间及相关证据均已证明被告串通法官几次置换鉴定材料,后补伪造证据。并且二审被告医院没有承认是漏标页码,没有对这36页提出否认。
所以我需要的是二审法官张莉莉认定事实的证据,我需要的是张莉莉拿出证据证明她认为是漏标页码的证据,而不是她编的故事。只要她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漏标某页页码)与真正的事实不符(违法置换鉴定材料,后补病历),就证明她是错判,故意违背事实就是枉法裁判。           
   敲重点,我需要的是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我需要的证据是:是谁漏标页码,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漏标页码的。张莉莉拿什么证据推翻这个4.7日《法庭审理笔录》三方确认,医院自认的36页,和庭审时的病历材料和鉴定材料数量不一致破坏司法鉴定由原告承担后果的法律依据。
     我提交的光盘刻录的一审判后2018.6.7日手机所录的160页的一审鉴定卷,就比二审判后芝罘区法院邮寄的一审185页鉴定卷仅只病历部分就少了16页。证明被告医院隐匿了16页病历材料。涉及被告医院隐匿病历材料。并且没有法院打印的连续的页数编码,加之提交的其他证据,涉及法官违法置换鉴定材料,伪造卷宗材料徇私舞弊多方面的问题。
多出的伪造的及隐匿的病历材料及其内容,均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8条,应直接推定医院过错。
上述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法律规定。
被告医院提交的病历数量及内容应予明确。法院提交鉴定所的鉴定材料数量及内容应予明确。这是基本事实,病历材料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基础。明确必须需要有证据支持。(并且病历材料究竟是医院提交的,还是被告医院串通原告律师曲延兴以我的名义提交的都需要明确。因为法院卷宗的唯一的曲延兴填写的材料清单名称,数量都与法院卷宗里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没有医院的诉讼材料清单。)
法院和被告医院自己都不能证明医院提交病历的数量和内容,就是冤假错案。检察院应当查明事实或者提请抗诉。
检察院认定事实也是需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的事实,是依据什么做出的判断至关重要。如果依法院判决书为准来认定事实,而不是以证据为准,就是又照抄一遍,那还需要检察院法律监督吗?司法程序依然空转。
五,10月9日我提交了《补充一审法官与被告医院恶意串通,徇私枉...ぞ荨罚缁笆焙湍岬焦赜谥ヮ非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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