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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 启用4处固定测速电子设备的公示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结合烟台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辖区部分道路启用4处固定测速电子设备,具体地址为: 1.魁玉路彩云城门前处,由西向东,限速 60公里/小时; 2.魁玉路西牟小学门前处,由东向西,限速 60公里/小时; 3.二马路东山干休所门前处,由东向西,限速 60公里/小时; 4.山海路塔山娱乐城南300米处,由南向北,限速 60公里/小时。 以上电子设备主要抓拍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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