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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看到一个骑车的人,在非机动车道上因为路面有冰而摔倒了,看当时的地面情况,冰应该是积雪融化后自然形成的,看样子只能自认倒霉了。但在滨海路沿线,今年又出现环卫工人将已经清扫到路边的积雪,铲回到慢车道、机动车道的情形,虽然其出发点没有问题,是想借助车辆的碾压、日晒等方式加快融化,保持环境卫生,但如果因为这个操作,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环卫部门除要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外,具体人员是不是还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然降雪造成的路滑没办法,但人为这样大面积操作而且应该可以预见这样的操作会给车辆制动造成严重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是没有办法吗?连对报废车辆改装并没有发生事故的人,都被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这样的操作如果出了重大事故是否能按照此罪定???赶紧停止这种操作吧,距离海边远的地方,把雪都拉到海里去了,紧邻海边的地方,却把雪撒到马路上,真是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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