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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谩骂构成名誉侵权,以后都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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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8-5 1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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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悉,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对柳某的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承办法官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的界限。(法制日报)

     
沙发
发表于 2019-8-5 16: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是得控制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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