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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正义老兵 于 2017-7-13 08:01 编辑
我的血泪控诉——实名举报黑法官于建波、迟晓乾 我叫刘兆波,烟台芝罘区孙家庄人,一名退伍多年的老兵。现举报芝罘区法院于建波、迟晓乾滥用职权违法违规查封本人房产一事,维护一名退伍老兵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情况 刘兆波等与被执行人孙家居委、芝罘市政工程预制管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经芝罘法院、烟台中院两级审理,作出(1997)烟民终字128号民事判决,判处市政管厂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刘兆波等报酬93265.32元,孙家居委负连带责任。后芝罘法院作出(2001)芝执字第392-2号民事裁定:将只楚镇孙家庄村委建设的一处68.6平方米住宅作价68511元,抵偿给刘兆波等。据裁定,法院依法将房产过户至名下。 二、芝罘区法院于建波、迟晓乾违法违规情况 孙家居委向芝罘法院提出异议,法院09年10月20日作出(2001)芝执字第392-3号民事裁定,查封刘兆波名下涉案房产。芝罘法院作出(2001)芝执字第392-3号民事裁定后,截止查封期满未作出裁定撤销改正决定,应为驳回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故本案执行已终结。2014年5月5日,芝罘法院执行庭庭长于建波安排法官迟晓乾违规作出(2001)芝执字第392-4号民事裁定,以被执行人信访为由,查封该处房产。2014年5月5日,迟晓乾向本人下达民事裁定时,本人向迟晓乾指出查封于法无据,要求立即更正,本人有异议,遭到其戏谑忽悠:让本人出钱,由他居中调解。2014年5月,本人被逼求助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迟晓乾发送法律意见书,石沉大海。2014年8月,本人至芝罘法院向于建波反映,查封房产于法无据,已严重程序违法,遭恐吓,于声称:快将律师解聘,有人上访就得查,房子是我让封的,想上哪告去哪告。本人多次找于、迟二人反映,要么遭到驱赶,要么是快开庭了没时间,要么不在单位,总之就是各种不见面。本想民不和官斗,忍气吞声,过了两年就解封了,2017年7月我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在2016年又被查封,本人未接到任何通知。2014年,本人就曾挂网对房屋进行销售,当时市场价能达到52万元左右,现如今随着社区新楼盘的广泛兴建,我这处老房子的价格已缩水至42万左右。2017年6月份,我已经通过58房产中介同一名买主达成了买卖合同,其中还有20%的违约金,以及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法院的违法查封,我只能一声叹息。 三、违法违纪的理由依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芝罘法院于2001年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将房屋过户至本人名下,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时隔多年后被执行人再次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芝罘法院据此查封本人房产更是严重违法。 执行的依据应当是生效的判决书,(1997)烟民终字12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是被执行人孙家居委向申请人刘兆波等人履行义务,本人作为申请人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而芝罘法院却“创造性”的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申请人的房产,其恶劣行径实属罕见,视法律如儿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被执行人已经行使过法律救济途径提出异议申请,但是未得到法院支持,说明法院执行无过错。 3、该案早在1997年就已二审终审,且于2001年下达执行民事裁定,综上该案早已过了民事再审(申诉)时限,何来的继续审理,何来的法官居中调解。 4、被执行人提出信访,《信访条例》无被执行人提出信访,便要查封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的规定。芝罘法院于建波、迟晓乾因信访理由,作出法律实体裁定,于法无据。 5、无论是民事再审(申诉),还是被执行方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都无权查封公民私人房产,更何况是已经过了如此之久。如果是被执行人(孙家居委)向芝罘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作出的裁定,芝罘法院首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查封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也缺少任何法律依据。其次无异议书则说明并非是被执行人向芝罘法院直接提出。 6、于建波、迟晓乾作为法院法官,工作多年,应非常通晓法律法规,无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常识擅自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公民房屋,滥用职权,该行为已涉嫌渎职,应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四、我的诉求 1、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我合法房产的查封。 2、希望法院内部将涉嫌滥用职权的于建波、迟晓乾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依法依纪处理,如涉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 3、赔偿给我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深入人心,但于建波、迟晓乾之流非但没有任何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长期查封本人合法财产,并据此要挟本人出面赔钱了事,其恶劣行径令人发指,更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们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被逼举报实属无奈,请领导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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