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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履行职责。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配合政府和专业部门完成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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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文明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2.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3.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
5.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6.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7.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安排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8.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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