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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烟台的袁女士介绍,2018年8月份,她了解到被告开发的涉案楼盘,
置业顾问宣传楼盘时向袁女士承诺商铺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买一层得两层,买到即赚到,对外出租可得双倍收益。
但是当袁女士拿到房时,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
被告明知层高的前提下依然采用虚假宣传,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袁女士认为,开发商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人买房,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20万。 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胜诉。 代理此案的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杰介绍,这是山东首列商品房销售领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商业欺诈判决赔偿的案件,被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让原告误以为买到的商品房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构成欺诈行为,“在一些的商品房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另外,合同中仅约定了面积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退房,但是层高误差超过3%情况下购房人是否可以退房并没有约定。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层高差和面积差均可以适用面积差超过3%的约定,就同类案件也具有借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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