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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烟台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企业受到的冲击比较大,商品房销售大幅下滑、资金回流慢,企业背负的债务成本加大,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陷入困境。为此,市住建局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充分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先后调研全市百余家房地产开发骨干企业,全面梳理汇总企业在疫情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起草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城市建设平稳运行的意见》,提出了8条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于3月13日正式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企业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同时,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主动靠上服务,化解各类难题,推动房地产项目尽快开复工建设,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疫情防控期间,引导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四、2020年4月底前,新出让的土地(不包括旧改、棚改项目)竞买保证金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宗地成交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至2020年9月底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不包括旧改、棚改项目),可依申请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1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至2020年9月底前。已签订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包括旧改、棚改项目),在2020年3月31日前,可按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合同,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至2020年9月底前。以上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的,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追缴余款及利息。
五、疫情防控期间,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由建设单位申请并出具《建设项目容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承诺书》,经批准后可延期至2020年9月底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调整为正负零且工程建设总投资不低于25%;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的企业,可依申请跨一个节点拨付监管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余额不小于建安成本的5%及相应的配套质押资金。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
八、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地块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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