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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ABC,男,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居民,电话:***** 被告:中国联通公司烟台分公司(法人),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18号,值班电话:6609014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被告赔付原告追偿性损失人民币500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 2、请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公开书面道歉。 三、诉讼事由 原告于2017年3月在被告处办理手机号码156********,合同约定为9元套餐。2018年8-11月,在未经原告知悉的情况下,被告私自扣除该号码四个月的所谓“套餐调整费”共计115.3元(分别为:28.4元,29元,28.9元,29元)。在原告发现依法向工信部投诉后,被告迫于事实承认违法扣费、等额退还私扣费用,却先后通过话务员、当事业务员、业务经理多方狡辩,拒不按相关法律条款予以赔偿,并明确拒绝了工信部的居中调解。被告行为: (1)以强势地位剥夺原告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同巧取豪夺,严重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 (2)打着和解的旗号反复电话骚扰,重复无用问题,通话时长最多达半个多小时,影响原告正常工作生活; (3)自恃诉讼额度较小,公民个人与大型国企之间诉讼成本和实力不对等,知法犯法、有法不依,一幅无赖嘴脸; (4)伤害了原告对国有实体经济的深厚情感,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诉讼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被告敢知法犯法,被指出后仍以一副无赖嘴脸拒不改正,原因:一是欺凌原告诉讼成本与诉讼额度差距不大,即便胜诉也无“利”可图。二是自恃国家法律惩戒力度不大,不痛不痒。故请求司法机关酌情加大惩诫力度,以儆效尤。在以上困难下,原告仍坚持诉讼,绝不仅限于个人诉求,更想通过法律手段,为国家整治电信行业乱收费服务乱象、为广大联通客户维权做一次有益的尝试。 此致,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bc 年 月 日 附:1.原告2018年12月份的缴费发票 2.涉案号码合约查询证明 3.涉案号码8-11月缴费账单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5.原告立案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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