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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烟台爆料#下面这张文书是2017年4月7日上午庭审笔录。这天是双方病例质的重要环节。曲延兴隐瞒了病历质证这回事,曲延兴告诉我只是把病历交上去了。4月7日当天我病重,双腿不敢触地。直到4月13日下午,曲延兴告诉我。4月7日没开庭,12日开的庭。在4月7日庭审记录上都记录了什么呢?
我就给了曲延兴两张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是他向我要的。其余的不知道他哪来的,他把我给他的陈述材料和损害后果的材料都没交。然后就十处睁眼说瞎话。(在以后投诉材料中再说)。看到了吧,他和法官成小飞拿着我的两页病历对医院的140多页的病历材料没有异议,认为合理。好吧,是我的错,谁让我没参加呢?但是类风湿病历36页这个没错吧,被告说没有别的证据提供了吧!等到12日,就出了一个《补充答辩意见》。这日没有开庭啊!这个补充的是类风湿答辩意见,也就是说原来的类风湿答辩意见没有了。而送往4家鉴定所的鉴定病历材料里就多了一份“有我签名”的《甲氨蝶呤的使用知情同意书》。那么,这个东西是怎么混到法院封存的鉴定材料里的。
2017年4月7日在干什么呢?在进行鉴定会之前的医患双方病历的质证的听证会。这么重要的事情,我居然丝毫不知道,只以为是普通的一场庭审。看看我的当事律师曲延兴都做了什么?他把我之前交给他的三份陈述材料当成垃圾丢了。庭审记录记载:在听证会上只宣读了当初他按医院出院记录内容上写得起诉状。并且把我的主诉的内容及证据一样都没提到。我看了记录内容,十处不符。
最后一处,庭审记载:他对被告提交的四本厚厚的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就纳闷了,连我手中都没有住院病历,只给了他两页出院记录,他是如何无异议的。也没电话和我沟通。
最匪夷所思的是2017年4月12日。我居然看到了一份被告单方面补充的《补充答辩意见》。4月7日庭审记载:类风湿病历36页。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37页。那么多出的这一页,就是《补充答辩意见》内容针对的《甲胺喋呤的使用知情同意书》。没有庭审。这么荒唐的一幕,我同样一无所知。而我的好律师,就在4月13日打电话给我,给他们打掩护。说4月7日没有开庭,而是4月12日开的庭。
于是,这四份有造假部分的病历就被法院堂而皇之的送到了济南,青岛,上海,北京的鉴定所。
直到2018年1月23日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所的听证会上,我才知道了有这么一份伪造的甲胺喋呤同意书。这才有了后面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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