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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00290 于 2017-11-2 11:21 编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由本条,可知交强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①其理赔上限为11万,又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对被害人来说沦落成鸡肋,对机动车来说强险沦为三责险的补充,有三责险时强险作用不大,重大伤害会让责任方无法翻身。②又纵容了机动车的小伤小害,恶化驾驶习惯,增加事故率,这与条例设立初衷相悖。
以上问题,该怎样解决呢?
针对①,应修改为理赔无上限,即无限责任险。这会引入问题:成本提高,无事故车辆无辜倒霉。
针对②,强险应修改连带责任顺序,参考担保赔偿顺序,肇事方为第一责任方,强险为连带责任方,在第一责任方无力赔偿情况下,由连带责任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既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同时给了重大事故责任方翻身机会。又降低了理赔面,理赔成本下降,降低投保额,会降低无事故车辆强险成本,这就解决了①引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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