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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4 16:42
我于2017年 6月30日在蓬莱振华商场百丽专柜花469元购买了一双货号为3PQF8的黑色皮凉鞋。7月5日第一天穿此鞋,两只脚的脚踝处就被鞋子上的鞋签磨破了。7月7日便拿此鞋去振华商场百丽专柜,说明了此事。百丽员工将我领到商场里一修鞋店进行修理,修鞋人说只能把鞋签往下挪,这是一双刚买一周只穿一次的新鞋呀!如此维修岂不破坏了鞋的整体美观?新鞋变旧鞋?我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员工又把我领回专柜,把商场一楼的一位女负责人叫去,负责人也说鞋签下挪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因为穿时间长了仍会割脚。我要求退货,她们让我把鞋留下,说跟厂家反映此事尽快处理。
这期间,专柜先后几次派人打来电话,说鞋的质量没问题,厂家不同意退货,只给维修。后我又向振华商场进行投诉,专柜才答复可以给修理并找差价。多次的交涉,我已身心疲惫,我对百丽产品彻底失去了信心,我就不明白,明明是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厂家竟辨称不是质量问题,难道百丽的“中国女鞋第一品牌”就是这样创造出来的吗?企业的良心何在!我现在的唯一要求就是尽快退货,退回我的购鞋款469元。
花钱买双鞋,鞋对脚造成伤害,难道是脚的问题吗?一定要我们的脚去适应鞋子吗?真要像古人说的那样“削足适履”吗?这不是花钱买罪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说明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对自己造成伤害,经营者是要负责任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消费者是弱式群体,花钱了不舒服了,就只能忍着吗?这太不公平了,谁的钱不是自己辛苦工作挣来的?
所以我想,我们应该有这个意识,鞋磨脚,不是脚的问题,而是鞋的问题。我们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了,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来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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