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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会同财政部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号为YZ/T0129-2016)已于12月26日印发,将在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将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和申诉赔偿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指标较现行标准有大幅度提升。
在邮政设施方面明确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明显缩短邮件全程时限标准。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信件由原来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和8天,比原标准提高了22.2%、46.7%;包裹由15天、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比原标准提高了46.7%、55.5%。
新标准还改变了原来普通包裹只投递包裹单,由用户自行领取的方式。规定城市地区所有包裹、农村地区5公斤以下包裹全部按址投递到户或村邮站,农村地区5公斤以上包裹可到最近的乡镇邮局领取。
新修订的标准还细化了用户查询、投诉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将标准落到实处,国家局要求部分地区服务水平已经超过标准的,不得降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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