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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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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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
林家拳读耕 发表于 2019-11-5 06:01 你的意思就是说,你每天工作12个小时超时了是吧。证据提交了? 那个你说去市场监管局采集信息,这点我不理解,难道是因为你没有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书或者保险缴费证明的,不需要去市场监管局采集信息的。。他让你去采集信息的理由是什么? 再就是你说的劳动合同法77和79。都是依法处理。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是你没有依法,不是对方。 |
喜社海外婚礼 发表于 2019-11-4 23:46 你的行为说明你有可能是相关行政人员,官僚主义作风深入骨髓,好好学习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其实九条,弄明白再说。劳动监察的职能难道是天天坐在办公室实行监督检查吗 |
喜社海外婚礼 发表于 2019-11-4 23:46 一的问题已经依法信访投诉 二的问题是小区门岗,实行2个员工12小时对12小时上岗 三的问题是,招远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投诉举报人到市场监管局采集企业信息。而不是你所说的,不是明显故意刁难吗?其实,当时的工作人员说的就是故意刁难。 |
林家拳读耕 发表于 2019-11-4 23:08 先说1,不受理告知书是行政流程。可以口头通知,你非要填写举报材料,他也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这是行政流程,没什么说的,如果你填写了书面举报申请,他不出具回执,你可以去信访或者上级单位。这点问题不是特别大。 再说2,我没看懂1个岗2个人你是指什么?什么叫证据? 最后3,你说的信息采集是指企业信息,不是员工考勤信息也要上班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还要监管一个县级市50万人口,每个人几点上班几点下班,有没有超时吗?怎么监管?司法流程就是谁建议谁举证。很简单的事,你说你昨天加班了,拿出证明,立马可以立案调查。 |
喜社海外婚礼 发表于 2019-11-4 11:12 投诉举报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监察大队面对投诉举报,应该出具受理或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调查处理举报事宜。 再个,一个岗位2个人,12点对12点,这不是证据吗?难道执法机关不应该取证吗? 再个,企业信息采集问题。现在为简化程序,实现信息共享,叫举报者进行企业信息采集,不是故意刁难吗?企业成立之后,劳动部门必须给企业进行登记管理,这还要投诉人采集企业信息,不是多次一举吗? |
加藤鹰击长空 发表于 2019-11-4 21:04 投诉举报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监察大队面对投诉举报,应该出具受理或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力,调查处理举报事宜。 再个,一个岗位2个人,12点对12点,这不是证据吗?难道执法机关不应该取证吗? 再个,企业信息采集问题。现在为简化程序,实现信息共享,叫举报者进行企业信息采集,不是故意刁难吗?企业成立之后,劳动部门必须给企业进行登记管理,这还要投诉人采集企业信息,不是多次一举吗? |
化工废料 发表于 2019-11-4 21:01 我们两个人轮班,12点对12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也没有离职,劳动监察大队现场调查取证就可以了。难道劳动监察不需要取证吗? 再个,请注意核心是投诉举报,和申请劳动仲裁是两种不同形式。 |
化工废料 发表于 2019-11-4 21:01 我们两个人轮班,12点对12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也没有离职,劳动监察大队现场调查取证就可以了。难道劳动监察不需要取证吗? 再个,请注意核心是投诉举报,和申请劳动仲裁是两种不同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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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提议谁举证,这个没毛病 |
林家拳读耕 发表于 2019-11-4 10:53 你这属于藐视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就是谁提议谁举证。你非要企业去提供,企业开一张自查没有加班行为的涵发给劳动监察大队不就完了。你自己提议,却让别人举证,司法系统没有这么浪费的。你要是一天到晚不停的提议,需要企业每天跑一趟劳动监察提交证据,劳动监察每天跑一趟企业,看一眼吗?你一个人提一次跑一趟,100个人提议,企业能跑过来,劳动监察大队有100个人跑么? |
林家拳读耕 发表于 2019-11-4 10:51 投诉举报也是司法流程 |
喜社海外婚礼 发表于 2019-11-4 10:47 再个作为劳动者只要提供了证明是这个企业的员工,那么,对于企业证据来讲,更应该由企业举证,而不是劳动者。 |
喜社海外婚礼 发表于 2019-11-4 10:47 看明白我这是投诉举报,而非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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