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扬居士 发表于 2015-11-17 09:07 受教了,谢谢。 |
纪念逝去 发表于 2015-11-16 13:28 对啊,不出事是人情,出了事就得面对冷冰冰的法律了 |
清扬居士 发表于 2015-11-16 09:21 所以来说,还不是不能借车。 |
本帖最后由 清扬居士 于 2015-11-16 09:24 编辑 纪念逝去 发表于 2015-11-9 20:58 你大概说的是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怎么确定吧,从你的话里再补充三个前提,1.甲出借没有过错,2.乙车毁人亡没有造成其他第三人(者)损失,3.甲的车除了基本交强险之外没有其他商业保险。这样前提下:甲是车辆所有人,也是出借人,甲乙之间构成了借用合同关系,乙应当承担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义务,甲可以向乙请求车辆损失赔偿50万元(这个数姑且这么认为吧)。剩下的问题就是比较复杂的了,如果乙未婚,则用其个人财产赔偿,因其死亡了,其继承人如果继承其遗产,且愿意承担继承数额之外的话,则应对其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50万全赔),如果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甲仅在乙的遗产范围内受偿;如果乙已婚,首先要界定甲请求的50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则50万也有下家了,如果不是,则应先对全家20万进行分割,然后确定下乙的遗产,再按照继承与不继承、愿意不愿意来确定赔偿数额,肯定不是乙全家卖了20万就全赔。所以,乙属于交通事故,甲属于无妄之灾。 |
清扬居士 发表于 2015-11-9 14:31 那也可以理解成,甲有辆50万的车,借给乙,车毁人亡,乙全责,乙全家卖了就20万,甲怎么办? |
纪念逝去 发表于 2015-11-7 16:11 如果出借人有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不是出借人的责任也不能硬栽。如果是借用人的责任,且借用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话,首先交强险应当赔偿,其次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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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扬居士 发表于 2015-11-7 14:22 可是按楼主说的,人都死了,你找谁去赔啊。 |
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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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人家车装逼,把自己命送走了,还跟人家车主索赔的,这帮人也不是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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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社会能借什么,借这个字可以从字典里取消了吧,好像借什么都有罪过 |
别以为关系好,真的,到时候出事了就不好了 |
不能乱接车,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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