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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吧]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关于试用期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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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1: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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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大家应该都曾经经历过,试用期到底职场人有哪些权益,哪些保障?快来学习!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
劳动合同
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2、试用期是法律强制的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3、试用期时间多长?

试用期一般3个月到6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接触劳动关系。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工资福利差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不给试用期员工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三:延长试用期

1.用人单位以多熟悉
公司
岗位为理由,要求员工延长试用期。

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只能存在一次试用期。

陷阱四: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和补交社保为理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用到企业拒交社保的情况,员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并且如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决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

陷阱五: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接触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必须能够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沙发
发表于 2015-7-30 13: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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