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大代表李国玲,像禁毒一样打击拐卖儿童,大家支持一下吧(转载)
2010年03月12日08:22合肥在线 字号:T|T对于本报曾进行的“《贩婴之殇》接被拐儿童回家”系列报道,李国玲表示,她当时非常关注。这次参加全国“两会”,她还专门带来了《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建议》,希望国家加大对拐卖儿童这一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约束。
关键词一:犯罪量刑全国至今未处罚一例买主
“从去年4月9日到10月12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拐专项行动,仅半年时间里,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717起,解救被拐儿童共2008人,其中298名儿童找到了亲生父母。”李国玲说,从这些数字里可以看到,当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有着屡禁不止、变本加厉的严峻态势。
李国玲说,当前此类犯罪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总结概括为“七化”:购买儿童动机的多元化,拐卖活动的“市场化”,拐卖人员的团伙化,拐卖手段的暴力化,拐卖时间的瞬间化,拐卖区域的跨境化,以及拐卖信息的网络化等。
为什么当前此类犯罪会呈现出屡禁不止、变本加厉的态势?李国玲一针见血地对记者说:“主要的原因就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
“据了解,全国至今没有处罚一例买主,有的甚至得要被拐卖儿童的家长再花钱把孩子买回来。”
李国玲说,现在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普遍量刑过轻,使得拐卖儿童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她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中“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因为这样的规定让买方几乎不负担任何违法成本,而买方市场又恰恰是拐卖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
李国玲建议,应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中增加“对被拐妇女、儿童的收买者,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只有对收买者依法给予严惩,取缔‘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根除此类犯罪的原因!”
关键词二:长效机制要像禁毒一样打拐
李国玲建议公安部门参照禁毒工作,将打拐工作作为公安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拐卖行为露头就打,始终保持对拐卖犯罪活动高压打击的态势。
另一方面,李国玲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计划生育工作,将打拐工作列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考核指标之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奖惩。
对拐卖案件高发频发地区,中央要给予特别关注,甚至可以启动问责机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以此来促使政府和有关部门改变当前的消极甚至是不作为的态度,加大工作力度。
关键词三:信息发布建立网上信息系统
打拐不只是公安机关的事,李国玲建议建立市、县、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四级监控网络,对不明来路的儿童进行登记调查。
针对读者梁先生说的街头乞讨儿童,李国玲觉得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作为,主动对街头乞讨儿童或利用儿童进行乞讨人员进行排查,对购买儿童从事乞讨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李国玲表示,网络是一个畅通信息的高效平台,她建议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公开性等特点,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被拐儿童信息系统。这样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可以第一时间将被拐儿童相关信息在网站发布,被拐儿童家长、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可以通过网站发布被拐儿童或收容儿童相关信息,其他人可以通过网站提供相关查找线索。
本报记者周文丽周芳林 这是在天涯上看到的,道出了所有做父母的心声。
原文:[url]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1878807.shtml[/url]
大家支持一下吧 支持。。。拐卖儿童的应该死全家。。。。。 拐卖儿童的人就不是他妈生的!畜牲! 支持,中国这方面就该来点狠的硬的! 拐卖儿童的最可恶!可杀不可留! 抓一个枪毙一个。 [quote]抓一个枪毙一个。
[size=2][color=#999999]景皓妈妈 发表于 2010-3-17 15:54[/color] [url=http://bbs.cnyantai.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1218391&ptid=2046450][img]http://bbs.cnyantai.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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