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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8月下旬,某物流公司职工孙某驾驶半挂罐式货车承载硫酸行驶至牟平区某村镇,因雨天路滑,刹车时操作不当不慎发生侧翻,车上硫酸泄漏到路边果林及水沟中,导致王某的50棵果树死亡,并且给王某生活及鸡棚用水带来困难,王某生活用水水源均因这次硫酸污染事故而无法使用。
在事故发生后,孙某马上联系其物流公司,该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及时联系硫酸制造公司和环境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清污,而且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及水源取样。双方对于这次事故的成因没有争议,但在赔偿数额及责任承担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起诉到牟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与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损树木的品种和数量等基本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但因硫酸泄露污染造成的树木损失、致使水井作废的损失、铺设水管道的工程造价等无法协商一致,孙某申请对污染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数额进行司法评估,因双方前期已协商签订好受害果树品种及数目协议,双方只在赔偿数额的细节上存在异议,牟平法院便立即着手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固定证据进行损失数额鉴定。 双方在得知鉴定结果后,均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法院据此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最终,牟平法院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和鉴定结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宣读后,双方对于此案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此案顺利审结。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带来的证据难固定、损害难区分等问题,同时,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客体具有时效性、扩散性等特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本身的周期长、成本高,此类案件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等相关问题非常棘手,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往往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审理效果不佳。
本案中,污染损害事实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一一应对,较好地做到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为后续审判工作的展开打好基础,促使后续赔偿及修复工作没有因鉴定不能而有所拖延,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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