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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十多年后,女儿要求回来跟爸生活,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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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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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法学正道[/url] [color=rgba(0, 0, 0, 0.298)]前天

父母离婚十多年后,一直跟母亲生活的14岁的女儿小雨提出要跟父亲生活,但父亲因为组建了新家庭断然拒绝了女儿的这一请求,为此小雨的母亲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小雨变更由父亲张大志抚养。


基本案情

2005年,张大志与葛莉在启东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母亲葛莉生活,抚养费由葛莉自理。2009年11月张大志与杨雪再婚,并育有一名男孩。葛莉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并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随葛莉的父母在启东一起生活至今。


2011年6月,小雨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大志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1/2。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父亲断然拒绝。


同年8月,葛莉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但此举遭到了张大志的强烈反对。法庭上,他向法官陈述,当初是葛莉坚持要离婚并承诺自行抚养小雨,后又反悔主张抚养费,言而无信。而且,他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又生了个儿子。现在为了孩子上学,负债购买了学区房,无力维持两个小孩共同生活。同时,自离婚后小雨从未与他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小雨贸然进入他的家庭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当面向小雨进行了问询。小雨表示,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母亲常年在外地工作,对她照顾很少,所以想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法院另查明,张大志再婚后全款购买了启东市区一处房产。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莉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其次,相比于葛莉,张大志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大志抚养。


张大志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今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对抚养权纠纷即有话语权


“抚养、教育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亦是义务,且不以夫妻婚姻关系的状态而改变。”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葛莉和张大志均放弃女儿小雨的抚养权,要求小雨跟随对方生活。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法官指出,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提醒,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应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这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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