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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八旬老翁故意放火烧山毁林15公顷 为何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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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7 15:2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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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一名八旬老翁故意放火烧山,毁林近15公顷。日前,招远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薄某出生于1937年,家住招远市某村。被告人薄某以其果树被水库管理所放水淹死未解决为由,欲通过放火引起政府注意。2017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薄某到招远市某村西山“干干背”处,采取打火机点燃苹果纸袋,用点燃的苹果纸袋引燃荒草的方式烧毁该处大片林地。经招远市林业局现场勘查,该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4.7785公顷,造成树木经济损失27148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招远市某镇政府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薄某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薄步祥赔偿经济损失271481元及救火、补种树木等费用152338.8元。

  被告人薄某辩称,其家苹果树被水库放水淹死,要求政府解决,有关部门未给其解决,其一怒之下便放的火。被告人薄某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满75周岁,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薄某为泄私愤,点燃山草,致山林过火面积14.778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71481元,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薄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薄某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人薄某赔偿的救火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薄某有期徒刑8年,并判令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481元。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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