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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起初,最高院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立场上出台了遭人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使得夫妻未举债一方可能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出现了大批“被负债”的情形。后期虽增加了虚构债务、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法院不予支持两款规定,但在实务中,证明责任仍归属未举债一方,证明难度较大。现最高法为改变这一现状,在2018年1月16日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 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在新的司法解释下,共债要共签,或者未举债一方事后追认,否则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该司法解释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如债权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对自己主张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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