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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害关系法律与事实才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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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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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是否有利害关系法律与事实才是依据
【非法的懈怠我们绝不允许】
对于征地拆迁案件而言,由于相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这可能和中国本身这个人情社会的现实有着很大的关系,我们并不那么尊重程序与过程,只要能获得满意的补偿便不会有很多人去深究征地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土地的保护态度,因此征地拆迁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经过层层机关的审批与批准,有些项目等不得,因此在程序上大而化之,在审批上即使不是错漏百出,也自有它的违法之处。因此法律调查对于了解一个征地拆迁活动而言是不可缺少的,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些机关与部门便在这个过程中妄图捂上被拆迁人的耳朵与眼睛,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拒绝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进行满足。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相关的机关与部门自然可以拒绝其诉求,但拒绝的理由一定是要有合法的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若是非法的拒绝我们的请求,那么我们只能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力,打开我们的眼睛与耳朵去收集我们应该知道的信息。明明白白拆迁,合理合法补偿,这是所有被拆迁人的诉求。在某些的言论中会出现这样的论调,维护自己的合法诉求变成了无理取闹,争取合理补偿演变为痴心妄想,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京平律师们一直在努力。
【法律与事实是唯一依据】
本次案件的两位委托人是东北一家养殖场的场主,对于这个经济社会他们有头脑有眼光,在经济的浪潮中抓住了扑面而来的浪潮,在发家致富的路上,虽然辛勤劳苦但也算颇有收获,养殖场也是红红火火。就在签订的租赁合同结束之前,他们的养殖场所在的区域开始征地拆迁活动,纵然有着不舍,但是还是要支持地方政策。但是拆迁方一直怠于与两位委托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周边开始进行建设,对于养殖场而言这绝对不是一件好事,最初两位委托人进行了传统意义上的维权过程,但是结果差强人意,多方的打探之后,他们明白这和他们以往遇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征地拆迁案件需要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进行代理,多方的打探之后他们将自己的案件交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的几员大将:资深拆迁律师赵健、程波、赵燕组成了两位当事人的维权梦之队。
正如案例开篇讲的那样,我们的与对手进行交锋的时候,我们至少要明确我们的对手是谁,是否是《琅琊榜》上的高手还是普通的江湖门派,亦或是对方是用剑的还是耍刀的,收集对手信息对于我们采取接下来的维权步骤是一个前期铺垫过程,法律调查程序在律师的指导下开始进行。对于这个过程我们深知不会一帆风顺,总会有怠于或是拒绝履行自己的职权的部门,但是对于京平拆迁律师而言唯一的区别就是他们拒绝的理由,各式的理由我们都有见过,但是只要不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合理正当理由,其余的都不能构成他们拒绝的理由。
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此时便做出了一封《告知书》,其称由于两位委托人与想要获知的信息并没有利害上的关系,因此拒绝履行自己的职权,其实简单的就是四个字“无可奉告”。两位委托人不明白了,我的厂子就在这块土地上,怎么就说是没关系了呢。律师一边安抚委托人一边指导委托人开始下面的程序,但是大连保税区规土局其上级机关维持了其决定,那么拆迁律师只能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了。
由于事实的明确与法律关系的简单,一审的结果无疑是我们的委托人获胜,大连保税区规土局的理由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根本就是站不住脚。在一审结束之后,对方提起了上诉,对方依然坚定自己这个“无关联”的理由,但是在法律面前任何的无理的辩解都是无用的,不仅法院等专门机关不会支持你,即使对于普通的百姓而言在高深的字眼也没有说服力,最后二审也是以我们的委托人全胜而告终。
【给我一个合法的理由】
理这个字貌似是这世间的通行证,不论是法理还是情理还是定理,是许多事情进行下去的依据,保证事物在它应有的轨道上的运行,因此对于普通的人而言,讲理的人才可能正常交流,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讲理讲法的行政机关才为人民群众所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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