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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遇到难缠卖家不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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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2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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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价上涨的迅速,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卖家嫌自己房子卖的价格低和其他原因,拖着不过户,这对于买房方来说是非常吃亏的,那么对此买方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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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有效;应由谁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未进行过户,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二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这种批准、登记,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须批准或登记就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成都二手房交易相关的要求,即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当事人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依法判决本案之买卖合同生效的理由和依据。
其次,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哪方负责呢?一是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二是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上居于主导地位。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因此,对于卖家吃吃不过户,买家可以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手段逼迫卖家进行强制过户,同时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委托银行资金监管。在房子过户前,业主只能拿到小额的定金,剩余的尾款都需要做资金监管。过户当天自动解冻到业主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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