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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亲人疾病住院,家里人一致同意到贵医院治疗,因为贵医院的治疗水准在胶东半岛是数得上的,但是烦恼也随之而来。手术费用预计在2万左右,其中还有自费的至少在8000元左右,加之是有报销比例的,所以自己负担的部分还真不少。但因为同时保了商业险和街道上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以还有些宽慰,而且商业险的报销不需要留存原件,只留存复印件(商业险要先将原件扫面到公司系统中去再返还我们)。为了以防万一,我们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就此事咨询了住院结算部,问其出院结算时可否先自己垫付所有的费用,给我们住院发票原件,我们在商业险公司报销完后,原封不动的将发票原件拿回医院去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给我们的答复是不可以。问其原因,答曰这是规定。
在此我想借此平台问一下,这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管部们的规定还是贵医院自己的规定?如果是主管部门的规定,麻烦贵医院提供个联系电话,我们自己联系主管部门问个明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要发票原件,这个无可厚非,我能理解,但是我们报销商业险也不要原件,只是给保险公司扫描一下就可以返还我们,我们再拿着发票原件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不过程序上麻烦了一些而已?我个人觉得国家设置居民医疗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居民减轻负担,如果真如贵医院结算部的答复,那岂不是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再买商业险不就是冤大头了么?那以后谁还买商业险,那国家为何现在大力扶持商业险,鼓励大家买商业险呢?我觉得从基本道理上都讲不通,前后矛盾。
烦请贵医院看到此帖子后一定给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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