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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助] 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中关于网上发布驾照代扣分、出售真实发票等信息涉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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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13 1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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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电话号码全部进行核查,对利用非实名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论坛里有不少网民朋友因为发布驾照代扣分或出售真实发票等信息接到过网警的电话。网警经了解发现,很多网民朋友对这两种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清楚,现给大家解释如下:
一、驾照代扣分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即记分的对象只能是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条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网民发布的驾照代扣分实际上是让没有违法的驾照员欺骗行政机关,顶替违法的驾照员接受处罚,是一种代人受过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通过民警现场查处或者电子眼拍摄两种方式。现场查处违章停车行为如果驾驶人不在就难以确定违法者,而目前的电子眼只能拍摄到违章车辆的车型、车号等外部情况,无法拍摄到驾驶员的相貌,也难以确定违法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持本人驾驶证件承认违法行为是自己所为,交管部门会对其进行处罚。这就给市民造成了可以用别人的驾照扣分的错误认识。如果电子眼拍摄的图像清晰显示出驾驶员是一位女同志,而前来办理处罚手续的是男同志,交管部门是不会对其进行处罚的。
二、在网上出售本人合法获得的真实发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以通俗理解为发票是一张与个人绑定的消费凭证,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除了餐饮发票、住宿发票外,长途客车票、船票、火车票,加油票等均属于发票的范畴。无论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转借、转让均涉嫌违法。
网警已通知论坛管理人员对上述违法信息进行清理,对于多次发布、大量发布此类信息的账号一律予以关停,请各位网民朋友注意。
沙发
发表于 2015-8-14 08: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现在这样的人太多,都是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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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14 09: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受贿比行贿罪过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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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8-14 09: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感谢楼主  我也是一名驾驶员  我还真不知道这个是违规的 ,,,一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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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8-14 09:1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湖北
路过     现在很多人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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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8-15 08: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上海
只要有漏洞 有些人还是会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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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8-27 10:1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举报有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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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9-28 12:5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不是都实名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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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1-5 11: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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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1-18 11: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长姿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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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1-29 15:0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对执法者的管理你们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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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2-3 10:2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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