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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贷款利率
1)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25%下调至3%;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下调至3.5%。
2015年6月28日(含6月28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5年6月2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2)从 2015年6月28日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6 (月)<缴存时间<12(月)0.7 12(月)<缴存时间<24(月)1 24(月)<缴存时间<36(月)1.2 36(月)<缴存时间<60(月)1.5 缴存时间>60(月) 2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烟台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烟台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 对于六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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