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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论坛-烟台社区»首页 烟台业主论坛 『开发区』 J)金桥·澎湖山庄 澎湖山庄原来曾经违规审批整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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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澎湖山庄原来曾经违规审批整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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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0: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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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违法审批澎湖山庄住宅小区项目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鲁环评函〔2013〕366号

  烟台市环保局:
  经调查核实,2004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先后以环审〔2004〕242号、环审〔2005〕109号、环审〔2008〕290号、环审〔2011〕221号等文件批复了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距离涂装车间外沿边界400m 。2011年8月17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以烟开城〔2011〕39号文件对位于上述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澎湖山庄住宅小区进行了批复。此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请你局责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新一代Gamma平台多功能变型车项目”、“下一代赛欧轿车及其变型车项目”进行试生产前完成整改工作。对违规项目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不得造成进一步损害。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人:段文华,(0531)66226732。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30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0: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26  27号楼北侧的小学是因此环评不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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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0: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的规定。

  一、要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能够起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作用,一是要求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尽可能做到客观、准确,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切实有效;二是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应当在项目建设中真正得到落实。否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会流于形式。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法定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本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这种跟踪检查,重点是检查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严重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分析其原因。跟踪检查既可以结合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专项进行。实施跟踪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可以是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该审批部门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原因进行分析,查明是因为事先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变化所造成的,还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人为因素造成的,以总结教训,明确责任。对确属于人为责任因素造成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其中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实,以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应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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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0: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2009-06-26 09:06  来源: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依照本法规定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有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说的“其他部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行政部门,如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代表国家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律赋予了这些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职权,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关。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审批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所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的私利或者私情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滥用职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玩忽职守,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尽审查职责,对审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上马马虎虎,漫不经心。

  三、按照本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所给予的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除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客观上实施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2)必须有由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对于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构成徇私舞弊的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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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7: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唉呀,我去,我们的生存环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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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3 17: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dcgbv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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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7 19: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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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25 15: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阿多数地方但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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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08: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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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8: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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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13: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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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4: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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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10: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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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3: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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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20: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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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7-1 09: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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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8-28 21: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我去,开发区环保局太扯了吧,置百姓身心健康于不顾,应该彻查是否牵扯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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