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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最高判了14年、罚金11万!烟台一恶势力团伙9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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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00:30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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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
15小时前
抵押的车辆卖出去后再抢回来,继而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烟台这个恶势力团伙栽了!4月11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

被告人王某嵩、陈某维、刘某超长期从事抵押车辆交易业务,因行业管理混乱,被告人遂产生将抵押车辆先卖出、再抢回,继而转手倒卖牟利的犯意,遂形成了由被告人陈某维、王某嵩负责收购、出售汽车,被告人刘某超居中联络并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被告人刘某辉通过定位器查找车辆轨迹,被告人孙某涛再召集被告人高某礼、吴某隽、吴某山等人实施抢劫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他们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四起,严重扰乱了二手车辆交易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刘某超、刘某辉、孙某涛参与实施抢劫四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93000元;高某礼、吴某隽、吴某山参与实施抢劫三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433000元;刘某俊参与实施抢劫一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0000元。
拘他人

2017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嵩与李某等人在龙口东莱街道一烧烤店吃饭喝酒时,与邻桌的被害人罗某因结账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嵩与李某等人将被害人带至小型汽车上拉至诸由观镇黄河营海边,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恐吓,非法拘禁时间持续大约一小时。



去年1月20日,龙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维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整个庭审历时11小时,全程网络直播,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

被告人王某嵩、陈某维、刘某超伙同被告人孙某涛、刘某辉、高某礼、吴某隽、吴某山、刘某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嵩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人孙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五、被告人陈某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高某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七、被告人吴某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八、被告人吴某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九、被告人刘某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被告人陈某维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334元、被告人刘某辉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高某礼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嵩非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超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追缴被告人孙某涛非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追缴被告人吴某隽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追缴被告人吴某山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黑色宝马汽车一辆、别克GL8汽车一辆、白色本田艾力绅汽车一辆,依法由扣押机关龙口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

自此案件在山东电视栏目组等各大网络直播媒体平台播出后,引起了极高的曝光热度,从而也重重的打击了抵押车行业的一些不法分子的涉恶行为,有效的铲除了毒瘤。同时也对抵押车行业是一次重大洗礼。

烟台市及各县市区

扫黑除恶问题线索可以这样举报

为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已多次在媒体发布《通告》,公布烟台市和县市区的举报电话,受理烟台市范围内涉黑、涉恶线索。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海岛开发、海上养殖、作业生产等过程中阻挠开发、非法占海、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等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的等违法违纪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扫黑除恶,不手软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9-4-18 01:14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干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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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01:15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必须得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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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4-18 06:22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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