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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这个特意去微博之后了这个记者更新的内容,仅供大家吃瓜,具体案件情况等通报。
转自微博博主:@一个有理想的记者
「“疑似养父女性侵案”信息汇总」2020.8.12
(该信息将根据进展不断更新)
1,星星一方与鲍毓明目前情况。
鲍毓明:最高检和公安部组织中国最强的刑事侦查力量,对鲍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纳米级调查。鲍的所有住所被彻底搜查数次,从出生到现在所有的交往人员一一核查,所有账务来往全部核实。截止目前,鲍毓明仍处于取保候审中,取保候审十月到期。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外,鲍可以自由见任何人,自由外出,但不能离开烟台。据接近鲍的人表示,考虑到安全问题,鲍深居简出,除了健身之外甚少出门。鲍对记者坚信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他在焦急等待最终调查结果出炉。
星星和星母:上月底,星星一方打电话给某律师,抱怨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两个月,在南京某宾馆居住,除律师外不能与其他人接触,不允许发微博,不允许随意外出。此外,星星还对律师透露,有关部门要给其做精神鉴定,询问律师可否。
2,星星在2015年认识鲍时究竟是14还是18?
星星曾跟不同的人称自己为2001年或2002年出生。目前,已有多个信息指星星存在年龄重大造假,其2015年与鲍认识时并非14岁4个月,而是18岁3个月。
具体证据为:
*全国学籍号的排列规则为G➕身份证号,但星星的身份证号与其对应的G开头全国学籍号后面的身份证号不符,前者出生年龄是2001年8月,后者为1997年10月。这两个身份证号经查询,对应的姓名和户籍地址完全一致,为同一人。此外,星星的安徽学籍号显示,其小学入学年龄为2004年,若是2001年8月出生,则星星必须是三岁就上小学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多家媒体记者曾找到星星居住的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某农村,在村书记提供的宅基地分配记录中,星星的年龄记载为1997年出生。
*多个从小看着星星长大的乡亲邻居对记者表示,2015年时星星已经17.8岁了。
*昨日,多家媒体记者向安徽阜阳两个政府部门核实星星年龄问题,对方告知,星星年龄的确存在故意造假改小行为,在一个多月前,当地已有多名相关司法人员,因在星星年龄造假问题上渎职违法被处理。
3,关于星星的家庭情况。
*星星在2016年跟鲍毓明qq聊天中曾称,自己的父母在其五岁时双双车祸去世,当时她居住于北京,父母在北京经商。经核实,此事不实。星星亲生父母仍健在,2015年在天涯、微博、百度等多处网络发帖请求收养星星的“刘平安”即为星星亲生母亲刘某,其出生于1965年,今年55岁。
*新京报等媒体报道称星母是卖早点谋生,昨日记者询问阜阳有关部门,告知星星的母亲是在南京某洗澡城担任搓澡工职务,星父亦是如此。
*星星没有北京生活经历,幼年时为阜阳太和县农村留守儿童。
4,关于南风窗报道中的几个点。
*炼铜:星星在认识鲍毓明时已成年,并非儿童。
*非法囚禁:此事并不存在,在星星与鲍长达四年多近1600天的交往中,星鲍在一起的总天数(含非整天)约150-160天,不超过总天数10%。星星换了超过十个手机号,多个qq号,四年中可100%绝对自由的与任何人见面。鲍毓明找星星都非常困难,通常是星星主动联系鲍才行。以上,没有任何符合囚禁特征的事实。
*强奸:截止目前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显示星星遭鲍强奸。
鲍毓明一方近期放出了几十个星鲍交往的电话录音,大量聊天记录,跨度长达四年,各位感兴趣可以去搜搜,自由心证。
*是否为收养关系:
截止目前所展现的证据,没有符合收养关系的任何特征,买卖关系也很勉强。
理由为,星母于2015年与鲍建立联系后就提到星星成年后婚嫁问题(实际当时星星已成年)。两人法律上不存在收养可能。
在与星星接触后,鲍毓明并未向星母支付买卖费用。
鲍毓明给星星买过钻戒,带星星见自己的父母。星母也曾带孩子见鲍毓明父母。
*星鲍发生性关系的时间:
星星一方与不同的人提到过不同的首次性关系时间,目前主要说法是2015-2016跨年夜。而鲍则对记者和警方表示,自己与星首次发生性关系为2017年下半年,鲍表示自己有证据并已提交警方。
还有几个小信息:
1,星星在2015年与鲍认识时并非南风窗所描述的瘦小不到70斤,这是记者在编小说。星星身材较高,2015年时已有168-170左右,体重超过110斤。
2,星星在与鲍长达四年多的交往过程中,无论鲍如何要求,均拒绝向鲍提供身份证和初中毕业证。只提供显示2001年出生的身份证号。
对于目前的代理律师郭某和吕某,也是坚决不提供身份证,无论律师多次要求,身份证复印件也不行,只提供显示2001年出生的身份证号。
3,烟台警方被冤枉了。根据有媒体记者了解的信息,上级部门已肯定烟台警方之前对星鲍事件的处理没有问题。
特别说明:以上信息均为多方多渠道交叉信源核查而来,不敢保证百分百,但肯定是截止目前最接近“疑似养父女性侵案”真相的信息了,努力仅供各位参考,一切以调查组公布结果为准。
本人一贯坚决支持维护婴幼儿权益,坚决支持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坚决反对炼铜等违法行为。
我始终坚信,在当事人诉诸公共舆论时,民众有权了解真相,正义只有建立在真相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歪曲伪造的事实只能带来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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